EPC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1、法律依据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规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2016年5月,深圳市《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规定,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2016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2019年5月,住建厅和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再次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