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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时间:2020-11-17  来源:建筑分公司加盟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是不能参加投标的。如果想参加投标,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

建筑分公司投标书写法

1、标题。投标书标题正中写明"投标申请书"、"投标答辩书" 或"投标书"即可。

2、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

分公司投标人能否以其公司资质投标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为方便理解,以下称“总公司”)承担。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方可申请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类资质[1],勘察设计、施工类企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满足领取前述法定资质的条件。但是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况且从法律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初衷[2]以及招标实践情况来看,笔者亦认为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进行投标。

值得招标人关注的是,为避免总公司以未对分公司进行授权或不知情为由拒绝(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在此笔者建议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分公司在投标时须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公司知悉分公司使用其资质投标且愿意承担投标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

分公司能否以其总公司业绩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提出有关资质和业绩的合格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之所以提出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其目的就是希望了解投标人的实际运营、履约能力。分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直接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并成为实际履约主体。

因此,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时应提供分公司自己的业绩,方能向招标人证明分公司具有相应的合同执行和履约能力。当然,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具有一致性,如招标人为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分公司投标,也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接受分公司以其总公司的业绩投标。

分公司在投标时须关注哪些问题?

1. 分公司投标人应以自己名义购买招标文件

实践中,招标文件一般会规定“未按招标文件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不予受理”。如果企业未购买招标文件,直接参加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从而失去投标机会。同样,分公司投标人为获取投标资格,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招标文件;如以其总公司名义购买招标文件而分公司投标的,招标人或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拒绝接受其投标。

2. 分公司投标人应以自己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现行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因此,对于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分公司递交投标保证金时应确保从其基本账户[3]转出,否则其投标将被依法或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否决。

3. 分公司最好(直接)成为既有业绩的承继主体

由于招标文件可能要求分公司投标须提供自身业绩(从分公司独立投标资格角度考虑该要求具有合理性),这就要求企业在开展同类或相关业务的吸收合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新设分公司的投标便利。

例如,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一揽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方式,设法将分公司(直接)增加为既有合同的主体,以实现新设分公司前身发生的业绩,得以直接被新设分公司承继为自有业绩,帮助新设分公司顺利过渡。

除此以外,公司还应考虑对于分公司实施的业务,最好由分公司直接作为相应的合同主体,以确保其业绩的持续增长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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